您好!欢迎对平台的关注。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包括管理费用、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如果物业公司不公布收支情况,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收支明细,并对其进行审计。如果物业公司拒不公示,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