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夫妻一方私自借贷且金额巨大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件时,首先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进一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或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而该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提供证据满足特定条件。综上所述,在您提出的情形中,若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私自借贷且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目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在离婚时通常不需要承担该部分债务。但是,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包括债务的性质、用途及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便获得更详细的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