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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半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应打折。因此,如果公司需要赔偿您半个月工资,应该是按照您试用期前的工资标准,即不打折扣的半个月工资。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结算,由于您已经提供了劳动,公司应该按照您实际的工作天数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段时间的工资结算不应受到试用期折扣的影响,即应按照您试用期前的工资标准,也就是不打折扣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公司未按照此标准支付工资,您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综上所述,对于您的两个问题,公司应该按照不打折扣的工资标准支付您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和12月7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或支付不足,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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