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对平台的关注。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予建议如下:
从您说的情况,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以上的规定分析,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原因。本案中,同一料号应当对应一个物料,而不是两个物料。并且,你已经做了必要审核,并提醒别的工序核对,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建议你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平台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