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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针对您描述的问题,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日期发放工资,您可以主张单位拖欠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因为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您可以要求按照您的入职时间主张对应月数的经济补偿金。针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您可以主张入职满一个月后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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