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可以**请求法院判定此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也不应不合理地减轻自己的责任或加重对方的责任。在您提到的婚恋服务合同中,“一旦甲方和他人建立稳定的恋爱或婚姻关系,从而丧失单身资格的,经双方确认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不退还”的条款,显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即一旦建立了恋爱或婚姻关系,即使服务未能满足合同所述目的,费用也不予退还。这种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排除了消费者在服务不满意时要求退款的权利。
若要请求法院判定该条款无效,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合理。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该条款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是否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从而决定该条款是否有效。
总之,如果消费者认为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